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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食品安全,北京餐饮新规加大力度

时间:2018-09-02 10:03:52      来源:育厨网    阅读:

  今后,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四类将被界定为小型食品业纳入立法规范,分类设置准入门槛,并实行正、负清单管理。

  此外,将出小作坊可加工食品目录。针对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食品摊贩,将出禁售清单。

  今天上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北京市小型食品业生产经营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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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状

  流动食品摊贩本市约有30万

  据介绍,截至2018年初,北京市小型食品业经营主体总数8万余家,其中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97家、小餐饮3.79万家、小食杂店4.62万家,流动食品摊贩30万左右。

  实践中,小型食品业方便了群众生活,同时也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难点、重点领域。

  据统计,近三年全市共发生小型食品业食品安全事故11起,占食品安全事故总数近四分之一。

  考虑到小型食品业规模小、数量多、分布散、生产经营条件简单,容易引发食品安全问题。因此,此次本市针对小型食品业制定了有针对性的地方性法规。

  此次的草案界定了小型食品业的标准;细化了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建立了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框架;明确了法律责任;并设计了区域差异化监管措施。

  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办审议认为,法规制定还应进一步完善社会共治格局。积极探索政府主导、企业运营、统一管理的市场化运行模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小型食品业监管工作。

  《规定》应进一步明确小型食品业在首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功能定位。统筹考虑小型食品业发展与首都城市发展的便利性、宜居性、多样性、公正性、安全性要求之间的关系,以人民为中心,通过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发挥小型食品业对其他产业的基础服务功能,不断满足人民生活需求。

  立法

  “三小一摊”纳入规范

  草案明确将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四类经营者界定为小型食品业,纳入立法规范。

  草案明确小型食品业市场准入制度。拟规定,开办小作坊、小餐饮,应当向所在地的区食药监管部门申请许可证。

  未取得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小作坊、小餐饮,由区食药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与此同时,草案拟对小食杂店的开办和食品摊贩的设立实行备案管理。今后,开办小食杂店,应在取得经营主体资格的同时,向所在地区食药监管部门办理备案卡。

  设立食品摊贩,需向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备案卡。未取得备案卡从事经营活动的小食杂店,情节严重的,拟最高处以5万元罚款,食品摊贩拟最高处以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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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令

  小作坊不得接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

  除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要求外,草案还针对4类经营者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对小作坊实行正面清单管理,要求区政府根据全市指导意见制定本区域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的品种目录。

  针对小作坊,规定了食品原料和成品检验、生产加工和销售情况记录义务,明确食品包装和标签要求、生产加工的禁止性规定。比如,小作坊不得接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不得仅对食品进行分装。

  小餐饮方面,规定了餐饮服务操作规范,明确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和公示要求;针对小食杂店,规定销售散装食品应当采取防护措施,生鲜食品与其他食品的经营区域分开。

  在食品摊贩方面,规定不得超出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经营时段、经营品种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明确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和公示要求。此外,还规定了进货查验记录、亮证经营等义务。

  食品摊贩禁占过街天桥

  与此同时,草案对小食杂店、食品摊贩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明确了禁止经营的食品品种和项目。

  草案拟规定,食品摊贩不得经营冷荤凉菜、生食水产品、裱花蛋糕、散装熟食、散装酒、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此外,小食杂店不得从事食品现场制售活动,不得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

  针对食品摊贩的经营区域范围,草案明确,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确定临时经营区域实际可容纳的摊位数量,并向社会公布。

  临时经营区域应当在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口200米范围以外,不得占用道路、桥梁、过街天桥、地下通道以及其他不宜设摊经营的区域,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的距离。

  据了解,相对于准入制度,草案还设置了相应的罚则,明确上述四类小型食品业被吊销许可证或者取消备案卡,其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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