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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男子抢买单不成反被老板打伤
来源:美食可寻 时间:2018-07-26 08:05:39        浏览:152
与朋友抢单不成,杨某一气之下迁怒饭店老板朱某,在互殴中反被打成二级轻伤。事后,杨某将朱某告上法庭,在庭审中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法院重判并向朱某提出15万元索赔。近

  与朋友“抢单”不成,杨某一气之下迁怒饭店老板朱某,在互殴中反被打成二级轻伤。事后,杨某将朱某告上法庭,在庭审中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法院重判并向朱某提出15万元索赔。近日,这起由“抢单”引发的案件在龙泉驿法院审结,老板朱某由于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某男子抢买单

 

  事件:“抢单”不成反被殴 不满赔偿告上法庭

  2016年9月26日晚,杨某与朋友在龙泉驿区某饭店用餐。晚8时许,当杨某来到收银台准备结账时,老板娘何某告诉他,其朋友已抢先买单。因为“感觉面子受损”,杨某与老板娘何某、老板朱某争吵了起来。随后,双方发生抓扯、打斗。打斗中,朱某将杨某鼻部、眼眶打伤。

  杨某被打伤后进入该饭店厨房,拿出菜刀意欲还击,被他人阻止。见此情形,老板娘何某跑出店外报警,与老板朱某一起等待警方前来处理。后经鉴定,杨某所受伤为轻伤二级。

  事发后,朱某支付了杨某的医疗费及相关费用9000余元,但未能就民事赔偿与杨某达成一致,也未能取得杨某的谅解,被杨某告上了法庭。

  焦点:轻判还是重判? 15万索赔是否获支持?

  庭审中,被告人朱某对原告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其辩护人提出本案中被害人杨某有过错,被告人朱某系防卫过当而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减轻被告人朱某的刑事责任。同时,他提出,被告人朱某系初犯,已支付被害人杨某医疗费等费用,认罪、悔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等辩护意见。而被害人杨某则请求对被告人朱某从重处罚并适用实体刑。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杨某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人赔偿伤残赔偿金6万元,误工费8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共计15万元。对此,朱某表示愿意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但15万元的赔偿要求过高,暂存30000元于法院财政专户,用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民事赔偿义务。

  判决:具自首情节,饭店老板被判缓刑

  法院审理认为,朱某与杨某因口角纠纷而发生抓扯、打斗,造成杨某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但朱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杨某对自身受到的伤害有一定的责任、朱某用实际行动表明了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故尽管朱某因客观原因未能取得杨某的谅解,法院仍判处朱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对于杨某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因朱某已实际支付了杨某的医疗费等相关费用,杨某未能就误工费提供证明,而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支持范围,因此未能得到法院支持。

  据承办法官胡栋梁介绍,该案是龙泉驿法院按照认罪认罚改革实施意见审理的首例案件。之所以判处缓刑,主要是考虑到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且认罪认罚。至于人们通常所理解的要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则只是考量因素之一。

  “只要被告人用实际行动表明了认罪认罚,在符合缓刑其他条件的基础上,我们就可以判处缓刑。”胡栋梁表示,本案被告人和受害人尽管未能达成谅解,但未能达成谅解的原因是被害人提出的赔偿请求明显不符合司法公平的巨额要求,且被告人通过暂存一定款项到法院专户的行为,表明了其愿意在合理范围内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意愿,符合认罪认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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